租客自殺讓房子變凶宅,可以找家屬賠錢嗎?

租客自殺讓房子變凶宅,可以找家屬賠錢嗎?

基隆一位不幸的房東把房子租給李小姐,李找來男友同居,而男友在屋內燒炭自殺,讓房子變成凶宅。房東不滿房子價值減損,經鑑定後,房東告李小姐還有男友的家長求償房屋價值減少的75萬元,一審法院判決李小姐要賠償,而男友家屬則在男友的遺產範圍內也要負賠償責任。李小姐不滿,提起上訴,豈料,二審法院改判李小姐不用賠償。

 

一、 其實一審判決認定要賠償,屬於實務上的少數見解,不論房東是告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或第433條的承租人賠償義務,法院主流見解是認為自殺本身沒有造成房屋物理性結構的損壞,是造成房子交易價值的貶損,屬於「純粹經濟上損失」,不屬於184條的對物的「所有權或其他權利」,也不符合433條的「毀損、滅失」,只是一種金錢「利益」。

 

二、 所以要預防這種風險的發生,最好還是在租約上白紙黑字講清楚相關責任要怎麼約定比較好。

 

三、 民法184條: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民法433條: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、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,致租賃物毀損、滅失者,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