業事件之調解聲請費、裁判費應如何計算?

業事件之調解聲請費、裁判費應如何計算?

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將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7月1施行,依據本法第一條規定「為迅速、妥適、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,健全公司治理,提升經商環境,以促進經濟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」可知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係將民事案件中經歸類為重大商業紛爭之案件,特以專法處理。
然而,本屬「民事案件」之「商業事件」,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對於所需繳納之訴訟費用有不同於《民事訴訟法》所規定之計算方式,以下說明之。

 

一、 首先,依據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第20條第1項規定:「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,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。但提起反訴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,不在此限。」、同條第2項規定「前項事件,當事人逕向商業法院起訴或經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。」故商業訴訟事件屬於強制調解案件,若原告於商業法院提起訴訟或是經裁定移送商業法院審理,皆需移送調解程序。

 

二、 承前,對於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聲請調解之費用計算,則需參酌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第31條規定:「因財產權商業訴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,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;應徵收之聲請費,逾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,超過部分免予徵收。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聲請調解者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三千元。」;而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第32條規定:「調解成立者,聲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,聲請退還所繳聲請費四分之三。於訴訟程序經移付調解而調解成立,當事人得自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,聲請退還扣除應繳裁判費四分之一後之餘額。」。

 

三、 故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對於調解聲請費之徵收係準用《民事訴訟法》第77之13條(註1)對於徵收裁判費之規定,然而,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規定有徵收調解聲請費之上限為新台幣(以下同)25萬元;舉例而言,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元之案件,倘依《民事訴訟法》第77條之13規定,一審法院應徵收裁判費89萬2000元,惟依據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第31條規定,聲請調解費用僅需25萬元。

 

四、 此外,對比《民事訴訟法》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:「第一審訴訟繫屬中,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。」及同條第3項規定:「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,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。」故依據《民事訴訟法》規定,於訴訟中移付調解而調解成立者,僅得退還所繳納裁判費2/3,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第32條則規定於調解成立時得退還聲請費3/4。

 

五、 綜上,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對於調解聲請費、裁判費之繳納,及對於調解達成後之退還比例,皆有優惠於《民事訴訟法》之規定,倘紛爭標的屬於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所規定之「商業事件」,依據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規定對商業法院聲請調解,得享對於訴訟費用之優惠,然而,因商業事件之審理為高度專業程序,原則上強制由律師擔任程序代理人,倘若擬依據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規定聲請調解,應先諮詢律師討論。

 

註1:
《民事訴訟法》第77之13條規定「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