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營企業須瞭解「契約成立」的要件!

經營企業須瞭解「契約成立」的要件!

【案例】
甲經營一家大大冷凍空調公司,因為擴廠的資金需求,與乙簽立「借據」,向乙借貸新台幣3000萬元,雙方約定,甲應於2年後的某日返還借款。假設乙未實際交付借款給甲,屆時,乙能否拿「借據」向甲請求返還3000萬元的借款?另外,假設乙有交付借款給甲,乙在自己有資金需求,需向丙借款時,乙應如何拿其對甲的「借據」,向丙設定「權利質權」,使契約合法成立?

【解析】

一、 就上述案例,首先須了解契約有「要物契約」與「諾成契約」之分,現分述如下:

(一) 所謂「諾成契約」,是指只要契約當事人對於契約內容,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,契約即為成立,縱使是口頭承諾也可以成立契約,例如買賣契約、租賃契約、僱傭契約等(按:為釐清雙方間的法律關係,避免事後發生爭議,建議訂立契約時務必委託律師為宜)。

(二) 所謂「要物契約」,則是指除契約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外,還需要「交付」契約「標的物」來作為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,換言之,縱使雙方有成立契約的共識,只要約定的東西還沒交付,契約就尚未成立,例如:消費借貸(金錢借貸)契約、寄託契約、押租金契約等(註1),其中,消費借貸(金錢借貸)契約就以交付「金錢」為契約的成立條件。

 

二、 由上可知,在上述案例中,縱使甲、乙雙方有簽立「借據」,但是因乙未實際交付借貸款項給甲,故甲、乙雙方的「消費借貸」契約因欠缺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,而未能合法成立,故乙不能拿借據請求甲依照契約規定,在2年後的某日返還乙3000萬元。

 

三、 其次,要了解乙欲向丙設定「權利質權」乙事,須明白「要式契約」與「不要式契約」之分,現分述如下:

(一) 我國《民法》是以「不要式契約」為原則,依據前述,大部分的契約只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。

(二) 至於所謂「要式契約」則是指依據法律規定須遵照一定的方式進行,才能合法成立的契約,若欠缺這些方式,契約則無

(註2),例如:結婚、不動產物權的登記、設定,均以「登記」為契約成立的條件;而權利質權的設定,依法律規定則以「書面」為必要(註3)。

 

四、 從而,若乙要以其對甲的債權,設質向丙借款,依據《民法》的規定,乙、丙應訂定「書面」的「質權設定契約書」,俾能使契約合法成立,此外,乙依法有將對甲的「借據」交付給丙的義務(註4)。

綜上所述,建議公司於簽訂契約時,要事前與律師討論,請律師協助訂定契約或協助審閱契約條文內容,若公司因契約涉訟時,應諮詢律師法律意見,俾保障雙方權益。

 

註1:
《民法》第589條第1項規定:「稱寄託者,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,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。」
《民法》第474條第1項規定:「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。」
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156號民事判決:「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謂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之租賃契約,係指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意義之契約而言,若因擔保承租人之債務而接受押租金,則為別一契約,並不包括在內,此項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,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,押租金債權之移轉,自亦須交付金錢,始生效力,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,受讓人既未受押租金債權之移轉,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。」。

註2:
《民法》第73條規定:「法律行為,不依法定方式者,無效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」

註3:
《民法》第982條規定: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」
《民法》第758條規定:「不動產物權,依法律行為而取得、設定、喪失及變更者,非經登記,不生效力。」、「前項行為,應以書面為之。」
《民法》第900條規定:「稱權利質權者,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。」
《民法》第904條第1項規定:「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,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。」

註4:
《民法》第904條第2項規定:「前項債權有證書者,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