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經營股票群組的法律責任」

「經營股票群組的法律責任」

一、 只要有收取「對價」,提供個股分析或買賣建議,就算考取「證券分析師」牌照,在未經金管會特許,設立「投資顧問公司」的情況下,都可能涉及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》第107條的「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」,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二、 就算「老師」是到知名訂閱公司,開訂閱提供前面所說的服務,遭到法院判決有罪者也不在少數,如下面這個案例,「老師」遭判有期徒刑5個月+罰金+沒收查獲的犯罪所得(訂閱費)(截錄自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、敏感資訊以OO代替):
「OO明知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,竟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犯意,於民國107年5月起在OO公司所經營的OO網路平台,提供月費199元、399元與699元股票交易專案課程,招攬不特定人付費加入會員,由OO提供盤前臺股、歐美股走勢、盤後收盤行情分析、外資投信連買個股介紹、適合當沖、波段操作個股,並提供做多做空操作方向的建議。又一次付清6個月699元專案費用的會員即可加入OO所主持的通訊軟體LINE群組,由OO額外提供盤中即時個股警示或發動訊號提醒,以及不定時回覆群組內會員關於盤中買賣個股的操作問題,並於107年6月25日至108年3月11日止,向OO公司收取如附表所示權利金,以此方式從事有償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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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》
第6條第1項規定「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、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。」
第107條規定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,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、證券投資顧問業務、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。 二、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,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、銷售境外基金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