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6 5 月 在大陸犯罪,被害人可以跨海來台提告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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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 生活法律
一、 案例分享:
王律師最近擔任某A被告詐欺案件的辯護人,A在大陸的事業以經營藝術品拍賣行為主,也會收購古字畫再藉由自己或別的拍賣行賣出。
二、 然而,有人跳出來指稱某次A以藝術品投資募集基金後,卻在北京將私募基金挪為己用(人民幣5000多萬=台幣2億多),捲款潛逃台灣,涉嫌詐欺。
三、 在大陸犯罪,被害人可以來台灣跨海提告嗎?
(一) 我國《刑法》以屬地主義為主,屬人主義為輔。
(二) 簡單來說,《刑法》主要是處罰在國內犯罪的行為,例外在台灣人於國外犯「重罪」(最輕本刑三年以上)時,也有《刑法》的適用(反之,在台灣人於國外是重罪的被害人時,也有《刑法》的適用)。
(三)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,因中華民國《憲法》第4條明定:「中華民國領土,依其固有之疆域,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,不得變更之。」而國民大會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。
(四) 《憲法》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:「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,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。」。
(五) 且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第2條第2款更指明:「大陸地區: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。」說明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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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結論:
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,但在大陸地區犯罪,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,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,並未對其放棄主權(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、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刑事判決)故大陸是我國領土的一部分,當然有我國刑法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