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6 5 月 提醒大家,只要房子登記在別人名下,就要訂立借名登記契約,不然就是跟自己的錢錢過意不去,要注意哦!
Posted at 02:51h
in 生活法律
一、 為什麼房子要登記在別人名下?
(一) 當事人百百種,台灣人常常買房子卻登記在別人的名下,舉例來說:老父親要買房子去銀行核貸,因為銀行考量平均餘命不足貸款期間,所以評估後以兒子的名義購屋,以利房貸的申請,又或者是:夫妻、男女朋友,評估一方的固定薪資所得較高,所以約定由一方的名義買房,銀行才願給予較佳的核貸條件。
(二) 然而,用他人的名義購屋,日後 #要得回來嗎?又或者是,當初的信任關係不復存在(如:上述的老父親過世,房子還是登記在大哥名下,其他兄弟姊妹要分家產;或者是,上述的男女朋友已經分手,但房子還是登記在一方名下),該怎麼辦?
二、 什麼是借名登記契約?
所謂借名登記契約,就是用他人的名義登記不動產,在以前,對於出名人可不可以私自把不動產賣掉,法律上有爭議;然而,現在的實務判決認為,登記名義人,有權把登記在「自己名下」的不動產賣出,只是這樣會違反與「真正」所有權人間的約定,所以有賠償的責任而已,也就是說,因為房子是登記在別人的名下,不論你們之間有怎麼樣的約定,那是你們之間的事,地政機關只認登記名義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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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想要把房子要回來,該怎麼做?
(一) 首先,需要先「終止」借名登記契約,建議是以發函的方式,才會有留存書面的證據,再來,要請求對方「返還」不動產。
(二) 如果對方不從,在雙方進入訴訟的階段時,法院會要求你去 #證明 雙方有借名登記的約定存在,通常會以房屋權狀由誰持有、房貸是誰在繳款、房子是誰在住、各項稅賦是由誰繳納,來回推雙方是否有借名登記的約定,然而,最一勞永逸的方法,還是雙方要 #訂立 #借名登記契約,如果要法院以 #推定 的方式認定,會需要當事人提出很多證據,而且最後還不一定能勝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