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6 5 月 為什麼建商要假贈與,真購地?
近年建商利用整合建築基地,爭取《都更條例》或《危老條例》的容積獎勵,但是要進場開發土地,勢必要先卡位,獲得開發土地的一部份所有權持分,然而,依據《土地法》34條之1規定,在土地共有人出售持分時,共有人有「優先購買權」,造成建商要進場收購土地的難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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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要談 #優先購買權,首先要解釋什麼是「共有」:
(一) 所謂共有,就是數人共同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意思,持分就是代表共有的「比例」(例如:小陳對某筆土地有1/5的持分、小鄭跟小劉則各有2/5的持分),假設有建商想要跟小陳收購該筆土地1/5的持分,在雙方簽妥買賣契約書後,小陳依法要通知小鄭、小劉要出售土地給建商的事情,詢問小鄭、小劉要不要依同樣的條件購買,實務上的做法,是由小陳發存證信函,把跟建商的契約當做附件,同時寄給共有人小鄭跟小劉,而小鄭跟小劉15天內沒有表示要買,就代表放棄「優先承買權」。
(二) 然而,在土地共有人之一也很有金錢實力的時候,建商就會很難進場去開發土地,所以實務上,很多建商是透過「假贈與,真購地」的方式去取得土地。
二、什麼是假贈與,真購地?
(一) 所謂「假贈與,真購地」就是用來規避《土地法》34條之1的行為,因為該法規定的「優先購買權」是在規範共有人「出售」土地給外人的行為,所以實務上有些建商會請共有人「贈與」土地持分的一小部分(可能是1/1000或1/10000),先取得土地的所有權持分,從而,建商就成為了土地的共有人之一。
(二) 以上面的例子而言,小陳有該筆土地1/5的持分,小陳若將1/1000的持分「贈與」給建商,則建商也成為了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人之一,則小陳「過幾天」再把剩下999/5000的持分「賣」給建商,這樣一來,小陳就沒有通知小鄭跟小劉的義務,可以順利成為土地所有權人,進來卡位。
二、 但要注意,因為假贈與,真購地的事件已經引起偵查機關注意,所以弄不好的話,可是會吃上刑法「偽造文書」的責任哦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