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6 5 月 處理長輩後事要避免觸法!
真實案例:小翠在爸爸過世後,依照爸爸生前的交代,拿爸爸銀行存摺、印章去爸爸的帳戶領錢,辦理後事,結果被其他兄弟姊妹提出「偽造文書」告訴,經法院審理後,被判決有罪。
一、 正常來說,依照長輩生前的意思去辦理後事,或處理財產,做子女的會認為是「盡孝」,然而,因為長輩在過世後已經喪失權利能力,就算生前有授權子女處理財產,也因為已經過世而使授權關係消滅。
二、 依照上面的說明,在小翠的爸爸過世後,就算小翠是依照爸爸的意思去銀行提款,準備辦爸爸的後事,且在提款單上面有自己簽名,註明「代」領,因為授權關係已經消滅,所以會構成「偽造文書」,所以實務上常可以看到兄弟姊妹爭財產,提告手足「偽造文書」,而且告成功的情況。
三、 另外,在小翠的爸爸過世後,生前所留的財產已經變成遺產,在還沒做遺產分割之前,是由全體繼承人共有。
四、 而要做遺產的分割,只有以下三種方式:遺囑分割、協議分割、裁判分割,也就是說,在小翠的爸爸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,如果兄弟姊妹要動用遺產處理爸爸的後事,或是要用遺產繳納爸爸生前所積欠的稅,只能透過全體同意的方式來動用遺產。
五、 【參考判決: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】
人之權利能力,終於死亡,其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,由全體繼承人承受,故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,自當由全體繼承人為之,被繼承人縱令於生前曾授權他人為之,亦因其死亡致權利主體不存在使授權關係消滅,即不得再以被繼承人生前授權或全體繼承人之同意,而以被繼承人之名義製作取款憑條,提領被繼承人帳戶內之存款,否則足致社會一般人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,有害公共信用之虞,尤其倘另有其他繼承人,對於遺產之繼承迭有爭執,倘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,而擅以被繼承人名義為法律行為,其行為更有足生損害於繼承人之虞,均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;至於行為人提領款項之目的或動機何在(例如是否悉數用作支付喪葬費,或其他用途),對於本罪之成立,不生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