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6 5 月 被騙的錢拿不回來怎麼辦?談「第三人沒收」制度
Posted at 02:53h
in 生活法律
案例分享:有一件處理好幾年的案件今天終於宣判,由我擔任告訴代理人,協助被害人提出告訴,法院認定犯罪所得2000多萬,基本上是照單全收我們的主張。
因為本件的犯罪事實比較複雜(光是判決書就多達43頁!),
所以承辦過程中時常要與檢察官合作,討論辦案方向,還有核算犯罪所得的金額,當中,有一件事讓我特別印象深刻,就是在討論有關犯罪所得「第三人沒收」的法律問題。
一、 這是絕大多數律師縱然執業十幾、二十幾年,也不會處理的議題,因為在跟檢察官討論時,檢察官不是很懂,結果檢察官問法官,法官也不懂。
二、 從前,法院只能向犯人沒收犯罪所得,但往往犯人早已脫產給第三人,使得被害人求償無門。而所謂第三人沒收,就是「讓法院可以對犯人以外的人拿回犯罪所得,實際還給被害人」,所以在105年增修的制度。但是有限制,依據刑法規定,限於下列三種情況:
1.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。
2.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。
3.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,他人因而取得。
三、 另外,第三人沒收,通常是由檢察官聲請,交由法院決定,在沒人聲請的情況下,法院也可以自己做出決定的事(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大上字第3594號裁定參照)。
四、 所以,在知道犯人可能已經脫產的情況下,可以利用第「第三人沒收」制度,把犯罪所得拿回,這是透過民事法院也無法做到的事。